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  ( 60 年 09 月 07 日)
第8條
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應減刑而未定執行刑者,就各罪依第三條、第四條規 定減刑後,適用刑法第五十一條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
裁判確定前犯數罪,均應減刑,而已定執行刑者,仍依前項規定另定應執 行之刑。刑法第五十四條之餘罪,均應減刑者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