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  ( 60 年 09 月 07 日)
第10條
減刑前已執行之刑期,算入減刑後之刑期。但因算入而其刑期於減刑裁定 達到監獄前已屆滿者,其超過部分不算入之。

減刑前已繳納之罰金金額,算入減刑後之罰金金額。但其已繳納之金額超 過減刑後之金額者,其超過部分不算入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