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 檢審程序 ( 69 年 07 月 04 日)
第29條
高級海上捕獲法庭接受上訴書後,除其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予以駁 回外,如係檢察官上訴,應將上訴書副本送達於申訴人;如係申訴人上訴 ,應將上訴書副本送達於檢察官。

前項送達之上訴書副本,限於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提出答辯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