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 檢審程序 ( 69 年 07 月 04 日)
第25條
檢察官或申訴人不服初級海上捕獲法庭之判決時。得於送達之翌日起二十 日內,提出上訴書於原初級海上捕獲法庭。

前項上訴書應記載左列事項:

一、上訴人及其代理人之姓名、性別、國籍、住所、年齡、職業。

二、原初級海上捕獲法庭之判決。

三、不服之理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