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 檢審程序 ( 69 年 07 月 04 日)
第22條
捕獲事件關係人,經過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期間未提出申訴書者,初級海 上捕獲法庭應即審判。但有檢察官之聲請時,得不經審問程序逕行判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