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 檢審程序 ( 69 年 07 月 04 日)
第20條
捕獲事件之關係人,得由公告之翌日起,限於三十日內提出申訴書,並附 證據文書於原法庭。

申訴書應載明左列事項:

一、申訴人之姓名、性別、國籍、住所、年齡、職業。

二、申訴之要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