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
檢審程序
( 69 年 07 月 04 日)
第19條
初級海上捕獲法庭,認檢察官意見書,主張捕獲或釋放被捕之船舶或貨物 為不正當時,應公告之。
前項公告,應將該事件登載於政府公報,並得譯成外國文,揭載於國內發 刊之外國文報章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