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 檢審程序 ( 69 年 07 月 04 日)
第14條
初級海上捕獲法庭主任檢察官接受捕獲船舶或其他記事錄時,應指派檢察 官一人主持接收事宜。

檢察官接受捕獲船舶時,應親至該船上檢查關於提供一切文件及裝運貨物 ,並會同該船長製成詳細物件目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