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訴訟法  沒收特別程序 ( 106 年 11 月 16 日)
第455-35條
前條聲請,檢察官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,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:

一、應沒收財產之財產所有人姓名、性別、出生年月日、住居所、身分證 明文件編號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。但財產所有人不明時,得不予記 載。

二、應沒收財產之名稱、種類、數量及其他足以特定沒收物或財產上利益 之事項。

三、應沒收財產所由來之違法事實及證據並所涉法條。

四、構成單獨宣告沒收理由之事實及證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