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訴訟法  沒收特別程序 ( 106 年 11 月 16 日)
第455-29條
經法院判決沒收財產確定之第三人,非因過失,未參與沒收程序者,得於 知悉沒收確定判決之日起三十日內,向諭知該判決之法院聲請撤銷。但自 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,不得為之。

前項聲請,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:

一、本案案由。

二、聲請撤銷宣告沒收判決之理由及其證據。

三、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