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訴訟法  沒收特別程序 ( 106 年 11 月 16 日)
第455-26條
參與人財產經認定應沒收者,應對參與人諭知沒收該財產之判決;認不應 沒收者,應諭知不予沒收之判決。

前項判決,應記載其裁判之主文、構成沒收之事實與理由。理由內應分別 情形記載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應否沒收之理由、對於參與人有利 證據不採納之理由及應適用之法律。

第一項沒收應與本案同時判決。但有必要時,得分別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