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訴訟法  沒收特別程序 ( 106 年 11 月 16 日)
第455-24條
參與人就沒收其財產事項之辯論,應於第二百八十九條程序完畢後,依同 一次序行之。

參與人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,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;其未受許 可而退庭或拒絕陳述者,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