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訴訟法  沒收特別程序 ( 106 年 11 月 16 日)
第455-12條
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,向該管法 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。

前項聲請,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為之:

一、本案案由及被告之姓名、性別、出生年月日、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或其 他足資辨別之特徵。

二、參與沒收程序之理由。

三、表明參與沒收程序之意旨。

第三人未為第一項聲請,法院認有必要時,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 沒收程序。但該第三人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對沒收其財產不提出異議者, 不在此限。

前三項規定,於自訴程序、簡易程序及協商程序之案件準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