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訴訟法  文書 ( 106 年 11 月 16 日)
第43條
前二條筆錄應由在場之書記官製作之。其行訊問或搜索、扣押、勘驗之公 務員應在筆錄內簽名;如無書記官在場,得由行訊問或搜索、扣押、勘驗 之公務員親自或指定其他在場執行公務之人員製作筆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