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訴訟法  起訴 ( 106 年 11 月 16 日)
第264條
提起公訴,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。

起訴書,應記載左列事項:

一、被告之姓名、性別、年齡、籍貫、職業、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 之特徵。

二、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。

起訴時,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