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法  贓物罪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349條
收受、搬運、寄藏、故買贓物或媒介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 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
因贓物變得之財物,以贓物論。

第350條
(刪除)
第351條
於直系血親、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,犯本章之罪者,得免除其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