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法  贓物罪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349條
收受、搬運、寄藏、故買贓物或媒介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 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
因贓物變得之財物,以贓物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