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法
偽造度量衡罪 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206條
意圖供行使之用,而製造違背定程之度量衡,或變更度量衡之定程者,處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。
第207條
意圖供行使之用,而販賣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,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、拘 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。
第208條
行使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,處三百元以下罰金。
從事業務之人,關於其業務犯前項之罪者,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 五百元以下罰金。
第209條
違背定程之度量衡,不問屬於犯人與否,沒收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