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法  偽造度量衡罪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208條
行使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,處三百元以下罰金。

從事業務之人,關於其業務犯前項之罪者,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 五百元以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