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法  妨害自由罪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302條
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,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、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。

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,致重傷者,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