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法  妨害自由罪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300條
意圖營利,或意圖使被略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,而收受、藏匿被略誘 人或使之隱避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 。

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