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法  妨害自由罪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298條
意圖使婦女與自己或他人結婚而略誘之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意圖營利、或意圖使婦女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略誘之者,處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。

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