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法  妨害自由罪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296-1條
買賣、質押人口者,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
意圖使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犯前項之罪者,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,得 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
以強暴、脅迫、恐嚇、監控、藥劑、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犯 前二項之罪者,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。

媒介、收受、藏匿前三項被買賣、質押之人或使之隱避者,處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
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四項之罪者,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。

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