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法  偽造文書印文罪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215條
從事業務之人,明知為不實之事項,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,足以 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