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法  偽造文書印文罪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214條
明知為不實之事項,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,足以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