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法  妨害秩序罪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154條
參與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 金;首謀者,處一年以上、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犯前項之罪而自首者,減輕或免除其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