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法  妨害秩序罪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149條
公然聚眾,意圖為強暴脅迫,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,而不解 散者,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。首謀 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第150條
公然聚眾,施強暴脅迫者,在場助勢之人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,拘役或 三百元以下罰金。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。

第151條
以加害生命、身體、財產之事恐嚇公眾,致生危害於公安者,處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。

第152條
以強暴脅迫或詐術,阻止或擾亂合法之集會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第153條
以文字、圖畫、演說或他法,公然為左列行為之一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 刑、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:

一、煽惑他人犯罪者。

二、煽惑他人違背法令,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。

第154條
參與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 金;首謀者,處一年以上、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犯前項之罪而自首者,減輕或免除其刑。

第155條
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,或不守紀律,或逃叛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。

第156條
未受允准,招集軍隊,發給軍需或率帶軍隊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第157條
意圖漁利,挑唆或包攬他人訴訟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萬元 以下罰金。

第158條
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 金。

冒充外國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,亦同。

第159條
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、徽章或官銜者,處五百元以下罰金。

第160條
意圖侮辱中華民國,而公然損壞、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、國旗者,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。

意圖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孫先生,而公然損壞、除去或污辱其遺像者亦同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