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法  妨害秩序罪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149條
公然聚眾,意圖為強暴脅迫,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,而不解 散者,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。首謀 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