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辦理民事事件提解費用徵收標準  ( 103 年 09 月 24 日)
第8條
地方法院利用所屬車輛辦理轄區外地點之提解,被提解人之交通費,應按 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中等等位之票價計算;提解人員之交通費,不另徵 收。

最高法院、高等法院及其分院、智慧財產法院利用所屬車輛辦理該院所在 地方法院轄區外地點之提解,準用前項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