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 親子訴訟事件 ( 106 年 05 月 23 日)
第76條
撤銷收養之訴,法院應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相當時期,將訴訟事件及 進行程度,以書面通知撤銷收養後應為養子女法定代理人之人,並適用本 法第四十條之規定為判決之送達或參加訴訟。但法定代理人為當事人者, 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