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 親子訴訟事件 ( 106 年 05 月 23 日)
第74條
下列事件為親子訴訟事件:

一、確認母再婚所生子女生父事件。

二、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。

三、確認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。

四、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二項否認子女之訴。

五、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認領子女事件。

六、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之五撤銷收養事件。

七、民法第一千零八十條之三撤銷終止收養事件。

八、人工生殖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定否認之訴。

第75條
撤銷收養之訴,以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為被告。但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一方已 死亡者,以生存之他方為被告。

第76條
撤銷收養之訴,法院應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相當時期,將訴訟事件及 進行程度,以書面通知撤銷收養後應為養子女法定代理人之人,並適用本 法第四十條之規定為判決之送達或參加訴訟。但法定代理人為當事人者, 不在此限。

第77條
撤銷終止收養之訴,以終止收養之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為被告。但收養人或 被收養人一方已死亡者,以生存之他方為被告。

第78條
第七十六條之規定,於撤銷終止收養之訴準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