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 調解程序 ( 106 年 05 月 23 日)
第52條
調解時應本和平懇切之態度,對當事人兩造為適當之勸導,就調解事件酌 擬平允方案,力謀雙方之和諧。

參與調解程序之人員,應以具性別平權意識,尊重多元文化之語氣進行調 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