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 監護宣告事件 ( 106 年 05 月 23 日)
第140條
監護人有正當理由辭任者,應向法院聲請之,並應敘明辭任之正當理由。

監護人死亡、經法院許可辭任或有其他不得為監護人之情事者,法院得依 受監護人、第一百三十七條聲請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,另行選定適當之監 護人。

有事實足認為監護人不符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,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 者,法院得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,改定監護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