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 監護宣告事件 ( 106 年 05 月 23 日)
第139條
法院於為監護宣告相關之裁定前,因保護應受監護宣告人之身體或財產, 於必要時,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,於監護宣告裁定後, 認為必要時,亦同。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,非依聲請,不得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