家事事件審理細則
監護宣告事件
( 106 年 05 月 23 日)
第138條
法院為有關監護宣告事件之裁定前,應通知得被選任之監護人參與程序。
但通知顯有困難者,不在此限。
法院為改任或另行選定監護人之裁定前,應另通知原監護人參與程序。但 通知顯有困難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