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 監護宣告事件 ( 106 年 05 月 23 日)
第137條
應受監護宣告人本人、配偶、四親等內之親屬、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 他親屬、檢察官、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得聲請監護宣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