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 繼承非訟事件 ( 106 年 05 月 23 日)
第132條
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後,法院即應依本法第一百三十條為公示催告程序。

公示催告除由法院揭示於公告處、公報、資訊網路或其他處所外,並得命 繼承人登載於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