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 未成年人監護事件 ( 106 年 05 月 23 日)
第127條
為未成年人選定、另行選定或改任監護人事件,除聲請人及未成年人外, 應通知監護人、應被選定之監護人、得為聲請之人參與程序。但通知顯有 困難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