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 未成年人監護事件 ( 106 年 05 月 23 日)
第126條
法院於為監護宣告相關之裁定前,因保護應受監護人之身體或財產,於必 要時,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。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, 非依聲請,不得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