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 未成年人監護事件 ( 106 年 05 月 23 日)
第124條
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所定停止監護權,選定或 改定監護人事件,得由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、直轄市、縣(市)主 管機關、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為聲請人。

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十八條所定停止親權、選定或改定監護人 事件,得以被害人、檢察官、被害人最近尊親屬、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 機關、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為聲請人。

第一項停止監護權事件之停止原因消滅後,該項聲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停 止監護權之宣告,並準用第一百零五條第二項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