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 親子非訟事件 ( 106 年 05 月 23 日)
第103條
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所定停止親權、選定監護 人、改定監護人事件及民法第一千零九十條所定之停止親權事件,應以各 該法律所定得聲請之人為聲請人。

停止親權之聲請,以應受停止親權人為相對人。

前二項規定,於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十八條所定停止親權、選 定或改定監護人事件準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