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 親子非訟事件 ( 106 年 05 月 23 日)
第101條
下列事件為親子非訟事件:

一、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、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、第一千零六十九條 之一、第一千零八十九條、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 第二項所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、其他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 酌定、改定、變更或重大事項權利行使酌定事件。

二、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五項、第一千零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、第一 千零七十八條第三項關於變更子女姓氏事件。

三、民法第一千零九十條、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第一 項前段、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十八條所定關於停止親權及 撤銷停止親權事件。

四、關於未成年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。

五、關於交付子女事件。

六、關於其他親子非訟事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