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  ( 101 年 05 月 08 日)
第9條
當事人或關係人已委任代理人,而法院認仍有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者, 除已無其他適當之人外,不得選任該代理人為其程序監理人。

法院選任當事人委任之代理人為程序監理人時,該代理人已支領報酬者, 不得再支領程序監理人之報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