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  ( 101 年 05 月 08 日)
第7條
法院選任之程序監理人,於必要時,不以一人為限。

法院選任程序監理人時,應依事件之性質,選任第三條規定之適當人員; 於發現涉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所指兒童及少年保護情事、老人 福利法所指老人保護情事、家庭暴力事件、精神或心智障礙或顯有不足等 情事者,應選任具備或足認有處理兒童及少年保護、老人保護、家庭暴力 或精神心智障礙等相關專業或知能者任之,以確保受監理人之利益及安全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