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  ( 101 年 05 月 08 日)
第5條
法院選任程序監理人時,應優先選任下列之人:

一、願提供義務服務,且具有擔任程序監理人之經驗與熱忱者。

二、曾為受監理人之程序監理人,而無不適任情形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