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  ( 101 年 05 月 08 日)
第4條
司法院及各級法院得定期辦理包括家事相關法令、家庭動力與衝突處理、 社會正義與弱勢保護(含兒童少年保護、性別平權、新移民與多元文化等 )、家庭暴力處理、兒少身心發展知識、與兒少工作之技能、身心障礙者 之特質、與身心障礙者工作之技能、程序監理人倫理規範及其他與程序監 理人專業相關之訓練課程、講習、(個案)研討、座談或其他類似會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