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  ( 101 年 05 月 08 日)
第13條
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,應斟酌職務內容、事件繁簡、勤勉程度、程序 監理人執行律師、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,每人每一審級於新臺 幣五千元至三萬八千元額度內為之。

前項酬金,包括程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。

法院於為前二項裁定前,應予程序監理人及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。

程序監理人應就第一項之事由釋明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