家事事件法
調解程序
( 104 年 12 月 30 日)
第35條
第三十三條裁定確定者,與確定裁判有同一之效力。
前項確定裁定,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編之規定,聲請再審。
第一項確定裁定效力所及之第三人,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編之一之規定 ,聲請撤銷原裁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