家事事件法  調解程序 ( 104 年 12 月 30 日)
第28條
聲請調解事件,法官認為依事件性質調解無實益時,應向聲請人發問或曉 諭,依聲請人之意願,裁定改用應行之裁判程序或其他程序;其不願改用 者,以裁定駁回之。

前項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
法官依聲請人之意願,按第一項規定改用裁判程序者,視為自聲請調解時 ,已請求法院裁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