家事事件法  調解程序 ( 104 年 12 月 30 日)
第23條
家事事件除第三條所定丁類事件外,於請求法院裁判前,應經法院調解。

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請求裁判者,視為調解之聲請。但當事人應為公 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,不在此限。

除別有規定外,當事人對丁類事件,亦得於請求法院裁判前,聲請法院調 解。